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御中发征,乏弗行,赀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谇;六日到旬,赀一盾;过旬,赀一甲。其得(也),及诣。水雨。除兴。

这也就是说,陈胜吴广鼓动大泽乡起义的前提……根本不成立。当然,这一点还得归咎于文盲太多以及知道这方面法律的人太少的缘故。

但是毫无疑问,张嘉师虽然修订了《秦律》,并且确定起名称为《秦律修正》,但是真正需要大幅度修改的地方并不多。

比如说关于拐卖儿童,秦律当中就有了相应的描述:

匿敖童。及占(癃)不审,典、老赎耐。百姓不当老,至老时不用请,敢为酢(诈)伪者,赀二甲;典、老弗告,赀各一甲;伍人,户一盾,皆(迁)之。

而张嘉师则是认为这种处罚过轻,认为必须要增加这种惩罚,故而选择了进行相应的修改。比如说直接让人口贩子判处死刑,以及减轻打死人口贩子的人的处罚,变相鼓励对人口贩子的重度惩处方式。

……

张嘉师不认为秦法暴虐,而且尤其是相比起后世封建王朝的相关法律,就可以看到《秦律》的死刑甚至是肉刑并不算太多。

刑罚的主要方式,除了死刑以及肉刑之外,还有让其服徭役甚至是处以罚金。

今课县、都官公服牛各一课。卒岁,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;不盈十牛以下,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,吏主者、徒食牛者及令、丞皆有罪。

御中發徵,乏弗行,貲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。誶;六日到旬,貲一盾;過旬,貲一甲。其得(也),及詣。水雨,除興。興徒以為邑中之紅(功)者,令(嫴)堵卒歲。未卒堵壞,司空將紅(功)及君子主堵者有罪。令其徒復垣之,勿計為ǎㄡ妫。縣葆禁苑、公馬牛苑,興徒以斬(塹)垣離(籬)散及補繕之,輒以效苑吏,苑吏循之。未卒歲或壞(),令縣復興徒為之,而勿計為ǎㄡ妫。卒歲而或()壞,過三堵以上,縣葆者補繕之;三堵以下,及雖未盈卒歲而或睿i)道出入,令苑輒自補繕之。

译文:为朝廷征发徭役,如耽搁不加征发,应罚二甲。迟到三天到五天,斥责;六天到十天,罚一盾;超过十天,罚一甲。所征发人数已足,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。降雨不能动工,可免除本次征发。征发徒作城邑的工程,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。不满一年而墙坏,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,令原来修墙的徒重新修筑,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。县应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,徵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垫壕、墙垣、藩篱并加补修,修好即上交苑吏,由苑吏加以巡视。不满一年而有毁缺,令该县重征发徒众建造,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。满一年而缺毁,墙面超过三方丈的,由维修的县补修;不到三方丈大,以及虽未满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坏由之出入的,令该苑即自行补修。

而相对而言,《秦律》在很多方面比起之后的封建王朝都要厚道不少:

受(授)衣者,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,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,過時者勿稟。後計冬衣來年。囚有寒者為褐衣。為布一,用枲三斤。為褐以稟衣;大褐一,用枲十八斤,直(值)六十錢;中褐一,用枲十四斤,直(值)六錢;小褐一,用枲十一斤,直(值)卅六錢。已稟衣,有餘褐十以上,輸大內,與計偕。都官其官,隸臣妾、舂城旦毋用。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,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。縣、大內皆聽其官致,以律稟衣。

译文:发放衣服的,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,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,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。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。囚犯寒冷可做褐衣。做(此字为左“巾”右“冢”)布一条,用粗麻三斤。做发放用的褐衣:大褐衣一件,用粗麻十八斤,值六十钱;中褐衣一件,用粗麻十四折,值四十六钱;小褐衣一件,用粗麻十一斤,值三十六钱。发放过衣服以后,剩余褐衣十件以上,应送交大内,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。都官有用……其官,隶臣妾、舂城旦不得用。在咸阳服役的,凭券向大内领衣;在其他县服役的,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。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,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。

稟衣者,隸臣、府隸之毋(無)妻者及城旦,冬人百一十錢,夏五十五錢;其小者冬七十七錢,夏四錢。舂冬人五十五錢,夏四錢;其小者冬x四錢,夏卅三錢。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,如舂衣,亡、不仁其主及官者,衣如隸臣妾。

译文:领取衣服的,隶臣、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,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,夏季五十五钱;其中属于小的,冬季七十七钱,夏季四十四钱。春,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,夏季四十四钱;其中小的,冬季四十四钱,夏季三十三钱;隶臣妾属于老、小,不能自备衣服的,按春的标准给衣。逃亡或冒犯主人、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。

官嗇夫免,復為嗇夫,而坐其故官以貲賞(償)及有它責(債),貧窶毋(無)以賞(償)者,稍肫渲取16率骋再p(償)之,弗得居;其免也),令以律居之。官嗇夫免,效其官而有不備者,令與其稗官分,如其事。吏坐官以負賞(償),未而死,及有罪以收,抉出其分。其已分而死,及恒作官府以負責(債),牧將公畜生而殺、亡之,未賞(償)及居之未備而死,皆出之,毋責妻、同居。

译文:机构的啬夫免职,以后又任啬夫,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,以及有其他债务,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,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,不得令他居作;尚未分担而死去,以及因有罪而被捕,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。如已分担而死去,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,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、丢失,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,都可免除,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。

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,但是无可疑问的是,真正涉及肉刑以及死刑的条文,不足十之一二。

……

所以在这方面而言,张嘉师最后没有进行大幅度修改秦律,最主要就是因为《秦律》相对而言,已经比较完善。(未完待续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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